关键词 |普通法、技艺理性、就事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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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的判决,就像写章回体小说
之前我们讲遵循先例时曾说,遵循先例是从一个判决到另一个判决,而非从一个抽象的法律条文到一个具体的判决,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普通法裁判是就事论事的,就一个案件论另一个案件。
不仅如此,普通法法官在裁决每一个具体案件时,主要考虑个案的公正,不会考虑抽象的法律规范问题,因为法官不负责制定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同样可以说普通法裁判是就事论事的,主要关注个案公正。
就事论事是普通法裁判的重要特征,但如果裁判只是就事论事,那是否意味着谁都可以进行裁判呢?答案恰恰相反,就事论事反而要求裁判者有更高的裁判技能,在普通法中称为技艺理性,技术的技,艺术的艺,你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是一种技术和艺术相结合的理性。像书法绘画,如果从理性的角度讲,就是一种技艺理性。
在普通法的发展历史中,曾有一场著名的隔空喊话,挑战者就是赫赫有名的写《利维坦》的那个托马斯·霍布斯。霍布斯在晚年模仿一个半世纪前克里斯托弗·圣·杰曼的《一位神学博士与一位英格兰法律研习者的对话》,写了一本小册子,叫《哲学家与英格兰法律家的对话》,攻击爱德华·柯克大法官的法律哲学。力主国王是至高无上的立法者,也是至高无上的法官。
柯克坚持普通法的传统,认为普通法是理性的产物,理性是普通法的生命。如前所述,普通法以救济为核心,规范的来源是多元的,其中又以习惯为主要来源。一种习惯被民众长期的遵守,通常被认为是合理的,也是理性的,所以普通法法官普遍认为普通法就是人类的理性,只不过柯克是这种认识的集大成者,于是成了霍布斯攻击的靶子。霍布斯认为普通法和制定法没什么区别,它们都是主权者对其臣民公开发布的命令,明确地规定他们每个人可以做什么以及不得做什么。普通法的判决之所以有效,不是因为遵循了先例,而是因为得到了国王的认可。普通法法院是国王设立的,普通法法官是国王任命的,没有国王的支持,普通法啥也不是。霍布斯虽然也承认,普通法中不可能存在违反理性的东西,但普通法的生命不在于理性,而在于国王,因为“国王是至高无上的法官”,整篇对话,实际上就是为了阐述这个主张。当然,在这本对话里,英格兰法律家全面落败,哲学家取得了最终的胜利。这本对话有中译本,有兴趣你可以翻翻。延展阅读 为什么源于集权的普通法却成为反集权的急先锋?面对霍布斯的指控,柯克大法官的衣钵传人马修·黑尔大法官在一份手稿中做了回应,黑尔经历过克伦威尔和查理二世的更替,这一经历让他坚信,政权可以更迭,但普通法却稳如泰山。黑尔认为,在人类运用理性的各种情形中,最困难的莫过于法律,尤其是在管理和安排文明社会和衡量正当与不当的过程中触及到具体情况时,哲学家很容易就一些抽象的观念达成一致,比如杀人偿命,但一到具体的个案就众说纷纭了,比如为母报仇杀人要不要偿命等等。黑尔认为,社会的高度复杂性使得那些试图对“某种绝对正确的法律和政治体系”给出一种欧几里得式证明的人,“当他们将其运用于具体情况中时,就只能用根本无用的概念欺骗自己”。霍布斯所谓的理性,只是简单的自然理性,比起普通法法官丰富的经营,也就是技艺理性,自然理性不过是毫无价值的鸡零狗碎而已,根本经不起世事的变迁。
自然理性与技艺理性
霍布斯主张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当然他不会说主权者的命令是任意专断的,而是认为主权者的命令才是理性的,但普通法法官认为主权者的理性是自然理性,而法官的理性是技艺理性,两者是完全不同的。你应该还记得,我们前面讲詹姆斯一世与柯克大法官吵架时,詹姆斯一世认为自己是国王,也有理性,也可以审理案件。但柯克的反驳就是,国王有自然理性但没有技艺理性,因此不能审理案件。那问题来了,这两种理性有什么不同呢?举个简单的例子,我们每个人都有自然理性,知道挖掘机是怎么回事,但你要想开挖掘机,你光听得到肯定是学不会的,你要去蓝翔技校,因为开挖掘机是一项技术活。再比如木匠,他不需要读大学,只要跟着师傅天天学,天天练,慢慢也能成为一个优秀的木匠,这也是一项技术活。在马修·黑尔大法官看来,裁判案件是所有这些技术活里面最困难的,因为社会生活太复杂了。国王再天纵英明,如果不勤学苦练,肯定不会成为优秀的木匠,同样的道理,他怎么就能成为优秀的法官呢?对这个问题,爱德华·柯克大法官也有一段非常有名的论述:因为理性乃是法律的生命,因而,普通法无非就是理性而已,它可以被理解为通过长期的研究、深思和经验而实现的理性之技艺性的完美成就,而不是普通人的天生的理性,因为没有人一生下来就技艺娴熟。这种法律理性乃是最高的理性。因而,即使分散在如此众多头脑中的全部理性被集中于一人头脑中,也不可能造出像英国法这样的一套法律。因为,通过很多代人的实践,英国法才由无数伟大的、博学的人予以完善和细化,借助于漫长的历史,才成长得对于治理本王国而言是如此完美,就像古老的规则可以公正地证明的:没有人仅靠他自己会比普通法更有智慧,因为法律乃是理性之圆满状态。柯克这段话有点长,也有点绕口,简单说来,意思就是技艺理性不是天生的,是后天长期艰苦训练慢慢习得的,普通法法官就事论事的裁判,需要的就是这种技艺理性。法官需要梳理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点,需要识别和区分可以适用的先例,需要对案件判决的妥当性就行衡量,总之,一个裁决的做出,不是一个简单的三段论逻辑推理,而是像一个工匠制作一个艺术品,是打磨出来的。自然理性和技艺理性是普通法中的特有的概念,与我们通常所说的纯粹理性和实践理性是不同的,虽然技艺理性可以说是实践理性的一种,但技艺理性主要强调的是理性的记忆性运用,由于普通法法官将普通法视为一种理性,因此技艺理性也可以说是法律的技艺性运用。
与宗教、道德、伦理不同,法律的核心功能是定分止争,是要解决具体纠纷的,宗教、道德、伦理当然也有一定的定分止争功能,但真的遇到具体的纠纷,实际上就需要一种技艺性的运用。
比如禁止杀人,抽象地讲当然没错,但具体到个案之中,杀人的情景千奇百怪,不是依据抽象的禁止杀人就能解决的,因此法官具体裁判中就要根据各种不同的场景对禁止杀人做出技术化的适用,慢慢就发展出很多种具体运用禁止杀人的场景。
这些技艺性运用都是非常琐碎的,逢山开路,遇水搭桥,法官是无法预测将来会有什么纠纷的,只能遇到什么纠纷就解决什么纠纷。你可以想象法律就是一张无边无际的大网,今天这里破了,法官修补一下,明天那里又破了,法官再修改一下,法官实际上是没有宏伟蓝图的,他只是就事论事的解决纠纷,但是对一个社会而言,这些琐碎的纠纷就是普通百姓最日常的生活,因此法官的定分止争实际上是在修修补补中塑造着普通人的生活,影响着普通人的心智。
因此普通法之下的民众慢慢也学会了这种技艺理性,他们往往并不特别追求体系化抽象化,不追求一个完美统一的解决方案,而是就事论事地解决问题,就事论事也不是假大空地各种高头奖章,而是运用技艺性的手段遵循先例,套用现在流行的一个词,他们在法律领域具有工匠精神。
好了,简单总结一下。普通法的独特性是先有救济后有规范,并且始终以救济为核心,因此特别注重裁判这个环节,而不是太在乎裁判所依据的规范,这些规范可以有多种来源。普通法裁判的特征是就事论事的,这需要一种普通人不经过长期艰苦的训练而无法掌握的技艺理性,就像弹钢琴一样,乐理再好,没有一万小时的艰苦训练,也不可能弹得好钢琴。
技艺理性是人类理性的技艺性运用,这种技艺性的运用看似琐碎杂乱,但这才是社会生活的本真,普通法恰恰是抓到了这个本真,才成功地塑造了普通法之下民众的心智,任由外面大风大浪,普通法始终稳固着社会的底层。这就是我们下一讲要讲的内容,为什么说普通法是英国秩序的底层逻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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